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田径场地的验收管理,规范验收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验收质量,依据《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田径场地验收专家(以下简称验收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验收专家资格由中国田径协会管理,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田径协会推荐,中国田径协会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颁发《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专家合格证》并注册成为中国田径协会验收专家,注册周期为两年。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已有的验收专家的数量,以及每年不同地区验收的田径场地数量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各地区的验收专家数量。验收专家名单将在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一)熟悉最新的田径场地设施标准和竞赛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验收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田径(或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田径国家级裁判资格或体育院校从事田径专业教育教学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田径场地设施设计咨询,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田径场地验收工作,并接受中国田径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一)中国田径协会将针对田径场地验收工作需求情况举办人员培训班,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将颁发《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合格证》。
(二)中国田径协会每两年将举办一次田径场地验收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注册工作(见第八条)。
获得中国田径协会合成跑道验收专家资格满五年,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可独立掌握验收流程、厚度及平整度检测、田径场点位线复核测量、撰写验收报告和验收表格填写等工作。可熟练使用全站仪,且从事田径场地设计或田径场地器材裁判工作多年的验收专家可破格录用。
(二)中国田径协会将在注册期间对验收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可继续从事场地验收工作。审核不合格将停止其注册资格。
(三)在参加验收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在注册期内,年满65岁将不再担任验收专家,并停止验收专家资格。如中国田径协会确有需要,且专家身体健康,能胜任验收工作的,将研究决定其是否继续担任验收专家工作。
第十一条 因身体条件不能承担验收工作,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验收专家申请,中国田径协会将终止其验收专家资格。
(三)发现建设商在验收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告并加以制止;
第十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统一建立的验收专家注册制度,成立验收专家库,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田径协会将建立验收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验收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一)验收专家应以科学、公正、准确、严肃的态度参加场地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按照田径场地标准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承担责任。
(二)验收专家应遵守八项规定有关要求,验收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补助及劳务费等一律按照中国田径协会规定的标准及要求执行,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宴请和馈赠。
(三)验收专家在验收工作期间应公开说明场地问题及现场验收结果,不得与施工企业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单独商议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验收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为某场地项目的验收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验收,影响验收工作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验收活动的场地建设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验收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验收结果的;
(七)借场地验收机会,私下推荐中国田径协会之外的非法单位参与验收活动的;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警告、或一次严重警告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场地验收工作,累计三次警告或两次严重警告者,中国田径协会将取消其验收专家资格,并通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田径协会。并保留对情节严重者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